问 题

发表人:梁** 提问时间:2014-03-04

标题:乙肝患者被违规辞退问题

2006年1月本人受雇于天津海关,同年4月应海关要求,和“中天人力资源开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继续在海关工作。

2011年11月,我在剖腹产手术时发现感染乙肝大三阳(因此前本人并未感染此病毒,怀疑因孕检感染)。按照相关规定,我在四个月产假休满后,如期到单位报道,并如实将感染情况进行了汇报。单位答复为:在本人休假期间,原岗位工作已安排别人接替,现劳动合同已到期,应续签合同,另行安置其他工作岗位。但考虑到本人感染乙肝病毒,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难免传染其他同志,因此建议我把政策规定的哺乳假和病假修满,用足政策后自然终止合同。本人解释为:一是,按相关规定乙肝不是不能工作的传染性疾病,日常工作接触不会传染;二是,本人身体状态能胜任工作需要,不用进行休假医疗;三是,本人主观上愿意继续工作,请领导安排上班。单位答复为:需要和上级领导请示。让本人先行把哺乳假、病假等法定假期休完,待孩子满一岁后再协商办理本人工作问题。

12年11月,在事先没得到任何解释下,本人收到海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本人认为相关领导有意掩盖就业歧视的事实,非法办理辞退手续,并且故意拖延续签劳动合同,与先前处理问题的承诺严重不一致。本人依据:《就业促进法》、《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2007】16号)等法规的规定,与单位交涉,至今问题无法得到公正解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3-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不予录用的,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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