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03-01

标题:解除劳动合同理赔问题

本人因病休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单位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付我一定赔偿金,但是算赔偿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医疗期期间的工资算的平均值,我想知道这样算合理吗,为什么不按照医疗期前的工资基数算,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工作时间:1997年12月16日入厂至今,16年了

医疗期休过两次:2012年5月-2012年9月30日,2013年3月-2014年6月

公司算的工资基数:1796元

我的工资:基本工资:1900元,业务加薪:2094元,全勤奖:120元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3-0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为其解释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网民表示感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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