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h***** 提问时间:2014-02-28

标题:关于缴纳社保问题

请问 员工于去年11月入司试用三个月,今年3月试用期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从今年3.1号开始的,请问试用期三个月的社保,公司还能交上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3-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也应为职工参保缴费。具体手续请咨询所属社保分中心。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拨打审计稽核的电话23030390进行投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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