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4-02-27

标题:养老金计算中的“计发月数”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人口平均寿命数值是否延长了?

人力社保局的同志,您好!

我今年退休想咨询有关以下问题:

1、养老金计算中的“计发月数”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人口平均寿命数值是否延长到目前50岁退休按195岁计算、55岁退休按170岁计算、60岁退休按139岁计算,不再统一是按120岁人口平均寿命计算了?现今实际“计发月数”50岁、55岁、60岁退休分别按多少“计发月数”计算?怎么计算的?请如实在这里正面回答不必羞羞答答,要阳谋不要阴谋。

2、在网上看到现今的养老金计算方法,我将其复制下来请您部门确认是否正确?(见下文):

“天津退休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如果上述计算方法属实,现在和原来退休金计算内涵数值暗中发生了重大变化,请问是否有失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朝令夕改,国家尊严何在?公平公正何在?社会诚信何在?

期待您在这里的真实答案,是或否,很简单,请不要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叫我们到×××单位查询。

真诚的感谢您的帮助! 多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2-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提出要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我市制定了《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6〕329号),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文件规定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政策规定,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我市使用的计发月数依据的是国务院在国发【2005】38号文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另外,对办理退休后死亡但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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