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2-26

标题:加班计算是否正确有效

本人合同书中并没有明确加班基数只写着工资不低于1507,本人实际工资是由基本金、绩效工资、职务津贴、岗位工资、福利工资等多项组成,但近日了解到工会与公司相互签署集体合同中加班费是以基本金除以21.75来计算的,本人很不解想问问,本人合同里劳动报酬这项并有其他约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这项有专项协议但本人没有看见,请问公司用本人的基本金作为加班计算的基数是否正确有效?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2-2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加班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做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应得工资在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的数额。

计算加班工资标准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加班费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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