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2-23

标题:企业不按天津市规定计算加班费基数

天津市在2003年津劳局440号文件就已说明加班费基数应以应得工资计算,在2013年津人社局24号再次强调此事,但我单位多年来一直以来以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线作为加班基数。望政府调查,看企业如此作法对不对,是否需要企业改正。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2-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做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应得工资在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的数额。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加班费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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