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公产房户主变更时需要派出所户政部门开具长期居住证明的问题
现有一和平区兴安路裕德里的公产房一套,需要从现户主(父亲)更名为柏**(儿子)名下,津房置换办理手续时由于户主的户口本在2012年9月6日进行了户口本的更新,故在户主(父亲)那页显示登记日期为2012年9月6日,距今不到2年,津房置换要求办理人柏**到户籍地所属派出所开具证明,证明其户主(父亲)的户籍没有迁出过,长期在此居住超过2年,但是派出所人员解释为,户口页上没有迁出标记即为从未迁出过,已经是长期在此居住的意思,不给开具此证明。柏**将派出所的解释说与津房置换后扔不能解决此问题,津房置换表示没有此证明,这个更名手续无法办理,但同时派出所也表示此证明不给开,现我求助,此问题该如何解决。盼尽快给予答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