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潘*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2月25日
尊敬的潘*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具体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的活动。由于我市供热站点规模大小不一,且各住宅小区规模也参差不齐等原因,供热单位在提供供热服务时,暂时还不具备统一供热温度、压力或流量的条件。鉴于上述情况,尚未对供热水温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将登记备案,待具备条件后,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对现有供热政策法规进行相应修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