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井** 提问时间:2014-02-21

标题:房管各个部门说法不一 房管站仍张贴失效十年的老法规

我和我儿子现在居住的公产房承租人是我前夫的父亲(既公公,公公在2003年死亡,婆婆在1998年死亡)。

现在,房管单位各部门已经了解了此房居住情况及11年来我家多次申请变更承租人情况,在此不再复述了,关于我家申请变更承租人遇到的系列问题如下:

1.此房所属铃铛阁房管站现在依然张贴着失效十年的老的公产房承租人变更所执行的法规(见3张附件图)。房管工作极为不负责任,漏洞百出。

上面写着过户条件:死亡的,需提交过户申请书,承租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过户的书面证明,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籍簿。

2.市公房管理部门(电话230**837)以2003年时此房的房管单位红桥房产开发公司是企业产为由对我家申请变更承租人11年来房管单位前后说法不一仍不给予兑现2003年时的承诺。

然而,房管员的解释是:红桥房产开发公司和房管站一样,是红桥房产开发总公司的下属单位,属同系统单位,此房管理23年以来一直是属于直管公房。

3.现各部门说法不一。

铃铛阁房管站负责人孙志霞明确地告知,我家变更承租人只是有2个不符合要求,一是我儿子2003年不满18岁,一是家庭成员不能签字同意承租人变更的问题,并强调其他条件都符合要求。

市公房管理部门(电话230**837)告知我家变更承租人现在的问题存在于同户籍问题,不存在我儿子不满18岁问题。

以上2个部门说法完全互相矛盾。

4.现在公产房纠纷法院不受理,我有冤无处诉啊。请房管部门认真对待给予公平公正解决。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4-03 是否超时:否

井**: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2月24日

井**: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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