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青*** 提问时间:2014-02-18

标题:不合理的劳务派遣是另一种劳动剥削!

本人今年32岁,是在天津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从事监理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目前已在本单位工作将近10年,从事的工作是施工现场监理工作,该公司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同工同酬,也没有转为正式工的期限,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工资差别较大,本人在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过程中发现,本人在本单位所从事的工作,应该与本单位签正式劳动合同,而不是派遣合同,《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做出特别规定,劳务派遣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笔者认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一个相对界定的概念,长期性、主流性、不可替代则是其相对面。所谓长期性只是长期在单位连续存在的,主流性是指单位主业的核心岗位的,不可替代性是指具有保密要求的技术性岗位等。

经过比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可做如下理解:

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本人期盼上级单位领导对本人所提出的问题给予办理解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2-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到用工所在地的监察部门投诉或登录人力社保局网站投诉。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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