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尹** 提问时间:2014-02-18

标题:关于保险与劳动合同的问题

你好!

我是13年11月18号来到这个单位的,试用期三个月 并且不给缴纳保险 还让我签了字,想知道这样符合劳动法吗?

按照试用期应该在2014年2月17日转正 正常理解转正的当月就可以给我缴纳2月份的保险,但是公司以我2月份转正不到半个月为由不给我缴纳2月份的保险,想知道这样合理吗?

14年2月17日 公司应该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是天津市河北区的集体户口,如果调档的话档案和户口是需要同时调转,但是公司又没有接收户口的能力,现在公司商量能否给我签劳动合同(因为档案的问题),想知道这点公司是否合理?

我个人认为以上三个问题公司做的都不合理!想得到政府部门给我一个保护我们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方法!让我们可以有充分的的理由说服公司,现在的公司把我们劳动者当做不懂法的文盲!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2-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举报、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受理查处或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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