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保险与劳动合同的问题
你好!
我是13年11月18号来到这个单位的,试用期三个月 并且不给缴纳保险 还让我签了字,想知道这样符合劳动法吗?
按照试用期应该在2014年2月17日转正 正常理解转正的当月就可以给我缴纳2月份的保险,但是公司以我2月份转正不到半个月为由不给我缴纳2月份的保险,想知道这样合理吗?
14年2月17日 公司应该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是天津市河北区的集体户口,如果调档的话档案和户口是需要同时调转,但是公司又没有接收户口的能力,现在公司商量能否给我签劳动合同(因为档案的问题),想知道这点公司是否合理?
我个人认为以上三个问题公司做的都不合理!想得到政府部门给我一个保护我们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方法!让我们可以有充分的的理由说服公司,现在的公司把我们劳动者当做不懂法的文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