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4-02-08

标题:申请居住证时间计算问题

我是2013年9月30日办理暂住证,然后2014年1月28号办理的居住证登记,工作人员告诉我半年之后,也就是2014年7月28号之后才可以提交申请居住材料,可是天津市居住证管理配套实施细则规定第六条 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记或暂住登记日期为准)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可以按照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登记时间计算,现在想问一下我是否可以按照暂住证登记的时间计算,也就是2014年3月30号申请居住证。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2-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非人力社保局解释范畴,建议您咨询公安部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10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