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01-28

标题:关于城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办理问题

本人父亲在1976年至1988年,12年间在南开区副食店工作。后被开除。2013年发现父亲的档案被公司弄丢了,又后补了一份,后期补的档案里材料相当的少,没有工作时期的任何记录,只有一张说明已被公司开除的文件。

我想请问这样的情况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吗?如何办理?新社保是1992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那我父亲这12年的视同工龄有没有用处。现在的接受公司又有什么责任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1-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津劳险【1991】237号)文件规定“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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