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1-28

标题:生育津贴领取问题

您好,在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 津政发〔2005〕69号 发文日期: 2005-08-16的文件中,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 0.4计算。

但是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6号)文件中: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区别在于:【2005】69号文中写的是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而【2012】56号文中写的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我想请问这两个是否一样?现在按照那个文件执行?【2012】56号文中的平均工资是指本企业所有职工的月工资,还是指怀孕职工的月工资。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1-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电话解答相关政策,网民表示满意。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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