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解决失业保险金的请求和对我局83号文件的建议
局领导,失业处:
本人于2012年一月被单位非法解除合同,(合同未到期单位违法解除,后拒不支付工资,拖欠工资一年之久,前后经劳动仲裁,北辰法院天津一中院)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都判单位败诉支付,但单位出于报复拒不办理退工转档手续,现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位才不得不办理,(此前均有生效判决)。在办理手续中更是困难重重,先后往返北辰,和户籍地劳动部门,回答政策不一,推来推去,后经北辰请示算同意办理。按正式退工办理,但失业部门讲要上报市局,我有请求,或求助,我作为劳动者,也是受害者,现已两年没能合法就业,生活没有经济来源,失业保险金本来的用途就是在劳动者失业时享受燃眉之急,且劳动者一直合法缴纳失业保险金,如今为什么却被剥夺,况且造成迟延办理退工退档没有劳动者任何责任。这符合失业保险真正的意义吗,违法的应该惩治,受害者不应因对方违法也受到切身利益上的损失吧,我们的政策在制定中也可能没能预见出现这种故意迟延退工转档的情况,但现实还是有的应加以考虑,还应分清具体情况是什么原因超过办理期限的,不能把企业违法行为转嫁给劳动者受迫害,另就特殊事件能否特殊办理,如不补办今后还会有更多的困难问题出现1,享受不了再就业的待遇,期间享受不了医疗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习主席重要讲话强调要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如我局关于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的通知,中强调在劳动争议
五。其它(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处理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办理退工退档手续。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的,可办理退工。上述处理与劳动合同法第50条相违背,发生劳动争议是社会生活中很正常的现象,劳动争议并不影响办理退工手续,并且不应有任何附加条件的,也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按时进行的后合同义务,这样一来无非给不法企业合法的推辞,不办理退工手续劳动者就意味着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就业,也就是不能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面又说“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的,可办理退工”,光退工有什么作用,仿佛又把前面的推翻了,我们知道哪一件劳动纠纷案件都必然涉及劳动者的利益,本来就应依劳动法办到事为什么还要申请,向谁申请?仲裁?法院?申请审批是需要时间的,是不符合简化高效办事程序的,退一步说,你就是等纠纷结束后又能有什么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说法吗?望专家论证尤其是地方法规要依据围绕国家法律从实际出发。另就这样讲,还有什么“迟延转档”可究,使企业不履行后合同义务合法化。也达不到维护劳动这合法权益,拖到争议结束,又有什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呢?本人是善意的提出个人意见,不知是否妥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