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1-27

标题:用工单位劳动合同书疑问

我所在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劳动合同书第一项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条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四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合同书最后一页签订日期是2012.4.1)

请问:1.前者填写的固定年限与后者填写的起止时间不符应按前者执行有效还是按后者执行有效2.如果按后者有效的话不够四年,那前者写的固定期限为四年是无效约定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1-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方未署名签字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的24小时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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