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 提问时间:2014-01-21

标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哺乳假与年休假问题

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3年休产假后经单位同意又休了六个月的哺乳假,这种情况下,2013年的年休假是否冲抵,如果不冲抵,是否可正常享受应休未休年假报酬。有没有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文件的说明。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1-2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市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0号)文件,具体内容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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