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01-19

标题:关于供暖滞纳金

由于出国及其他问题,造成本人家里暖气费12年11月15至13年3月15的暖气费以及2013年11月15号至2014年3月15号的供暖费没及时缴纳,现在被金达热力停止供热(自13年12月29日),被告知有1200多的滞纳金,本人想了解一下他们收取的是否合理?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本人有多处不明白,希望能一一作答。

1、滞纳金收取计费开始时间应该是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到2013年12月29日结束对吧?

2、从2013年12月29日往后应该是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对吧?滞纳金应该不应累计了对吧?

3、2013年11月15号至2014年3月15号的供暖费怎么收取?停热后应该供暖费也不应收取了吧?是否应该是缴纳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29日的供暖费加上2013年12月29日到补缴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4-0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21日

尊敬的张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具体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回答您提出的三个问题:第一,针对您的情况,违约金收取开始的时间应该是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到供热站强停之日截止。第二,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第三,停热期间,采暖费计算方法为:当年采暖费除以120天乘以实际供热天数的费用加上热能损耗补偿费(当年采暖费减去当年实际供热费后乘以2‰)。此回复为最终解释意见,请您携带此意见及时与供热单位联系,尽快解决该问题。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4月1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