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01-17

标题:供热部门的工作作风该抓了

我是西青区尚丰水苑居民,14号楼晚于政府规定时间11月25日开始供热,到于泽园供热站(83920108)了解情况时告诉我他们只管收费其它不管;到供热公司反映(58817358)叫找领导,给了领导电话无法接通;11月6日开始投诉到12319(共计10次),至今供热部门没有回复。本来供热晚几天也不是什么大事,也可能有什么原因,为什么连解释一下都不愿意,为什么从上上下下都没有服务意识和态度···

供热部门的老爷们,看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你们是怎么做的???

百姓遇到官僚部门---无奈、无语、无招、无路、、、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3-0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具体情况回复如下:鉴于尚丰水苑小区属于新建小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保护用热户切身利益,要经过两个供热期的检验,确保供热设施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供热采暖,经过验收后,供热单位正式给用热户供热,才与用热户签订“供热合同”,尚丰水苑13、14号楼就属于这种情况。按照市政府要求和相关规定,供热单位对所负责的小区在2013年11月1日就开始低温运行,11月15日实现达标供热,其中包括西青区尚丰水苑。但您所在小区的13、14号楼,是第一年供热,属于开发商两年保驾供热的范畴。据了解,开发商是11月25日开通的14号楼的供热阀门,为防止发生跑水损失,每户供热锁门阀的开启,需用户与保驾单位共同开启。因此,是开发商方面造成的延期供热,供热单位已与开发商达成共识,由开发商负责承担与解决延迟供热等相应问题,供热单位不负责退还采暖费。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用热户应予当年12月31日前全额缴纳采暖费,逾期不交的,可收取适当违约金。您缴纳暖气费及违约金的行为是对法律法规的尊重和对供热单位工作的支持,在此表示感谢。收费大厅电话是58817358,是天津市供热发展有限公司收费咨询电话,于泽园管理站作为您所在小区的供热管理站,对您未给予明确和满意的答复,天津市供热发展有限公司的领导及其重视,已经教育并处罚了相关人员,今后将强化管理,提升素质。于1月28、29日两次通过电话与您进行了沟通,对您所反映的事情进行了解释说明,取得了您的理解。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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