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1-16

标题:关于重度残疾人门诊特殊病二次报销问题的咨询!

我想咨询几个问题,我的岳父是视力一级(重度)残疾人,患有尿毒症,定期透析,有门特。

我岳父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73号文件规定,因我岳父属于重度残疾,按照73号文件第二项第一条的规定(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在覆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的基础上,将重度残疾人员和领取物价补贴低收入家庭人员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他已被纳入到救助范围之内。

而且根据73号文件第二项第二条的规定【(二)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标准由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5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55%调整为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

我想问一下他享受的这个二次报销的救助,什么时候找什么部门去办理??

而且根据73号文件规定(完善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期间,符合救助范围和标准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按本意见执行。)我们在2013年1月1日到文件发布期间的个人担负的金额也应该可以享受二次报销吧?我请问现在还能报吗?去哪办?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1-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符合津政办发【2013】73号文件第二条中医疗救助范围的人群,在2013年1月1日后已经按照原较低标准联网结算的人员,无需再次申报,民政部门会统一汇总相关数据后进行待遇调整;但如原先个人垫付未联网结算的人员,还需个人进行申报。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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