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解读
在《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中第五条(三) 规定“供热单位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请问(1)在用户要求测温且经当地政府供热办协调还没有给予测温的,是否可以视为供热公司不提供测温服务?(2)是否可以要求供热公司退还当采暖季全部供热费,还是不提供测温当天的供热费?(3)此规定现在是否对天津市内所有区域适用?
在《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中第五条(三) 规定“供热单位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请问(1)在用户要求测温且经当地政府供热办协调还没有给予测温的,是否可以视为供热公司不提供测温服务?(2)是否可以要求供热公司退还当采暖季全部供热费,还是不提供测温当天的供热费?(3)此规定现在是否对天津市内所有区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