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吕**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8日
尊敬的吕**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经查,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对于您提出的延长供热期的建议,在近几年的政府关怀下已经有了体现,我们也将适时地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争取做到让百姓温暖过冬,人人满意。受煤炭运输费及各项供热成本、管网输送费影响,燃煤锅炉房供热成本与现行供热价格基本持平,今冬热费暂不降价。目前为止也未出台相关采暖费涨价的政策文件,因此每平方米仍按照25元收取。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