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宋** 提问时间:2014-01-03

标题:百姓與法

領導同志你們好,本人曾經在工廠工作中受傷,工廠擔負治療費和每個月六百的最低基本工資,但是不上班這最低基本保障就不給我,因家中無經濟來源,我休養了幾個月後就又回到工廠上班了,至今此事已有六七年了,當時不懂法律真是叫天不靈叫地不應啊,事就一直擱置到了今天,找司法或勞動局都說已過時效不受理,我該自己承受认倒楣嗎?請有關領導看看我這事還能解决嗎?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1-0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关待遇。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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