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符合晚育条件的男职工均可休护理假。经与市计生委、卫生局妇儿中心沟通了解,《出生医学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用于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等,与是否符合“晚育”条件并无直接关联。因此,用人单位以职工不能提供“出生证”为由扣发护理假工资,理由并不充分。建议职工向所在单位提供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相关证明。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