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3-12-30

标题:打工者被罚款5.5万

在公司正常的天车作业,把摞在一起的两轴原纸不甚碰倒,砸坏了充电的电叉车.被通知记大过,并陪付5.5万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1-0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应按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赔偿。《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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