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职称外语政策咨询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第三十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专[2005]57号)五、简化职称评聘手续(二)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相应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聘任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见附表)。
另外,按照《关于完善我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专【2007】16号)精神,我市职称外语考试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明确规定五类情况下,参与职称评聘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外语免试或放宽成绩要求的政策。其中,第五项规定:通过专业技术资格或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决定外语水平要求。
请问:我市高等学校依据以上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见附表)(津人专[2005]57号)”、“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决定外语水平要求(津人专【2007】16号)”,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聘任主管药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是否可以自主决定聘任人员职称外语的免试或放宽成绩要求,或我市教育系统对此类情况有统一的指导意见和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