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3-12-17

标题:2013年1月交的新房,是否应承担去年供暖费?

背景:2012年10月份与和平区金德园开发商签订的新房购房合同,2013年1月中旬放贷款、领钥匙交房、办房本,房本的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交房时开发商未提及取暖费问题。

现状:今年缴纳供暖费时,供热单位说要补缴去年供暖费及一年的滞纳金,理由是购房合同是去年签订的。

12月4日我提过一次咨询,12月6日和平供热23115500的也给我打过电话,说可以先缴纳今年的以免停暖,去年的再去找开发商协商,14日去宝鸡西道供热站缴纳采暖费,答复我依然要先交去年采暖费和滞纳金,现场给和平供热打电话,说此事的负责人不在,周一再联系。17日再联系供热站及和平供热,说应该先去找开发商和物业,联系物业物业不管,开发商售楼处已经撤了。

咨询:去年供暖费是否应该由我(业主)缴纳?假如有规定由我缴纳,那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提醒业主?这个事情该由哪个部门管?

金德园5号楼2705

刘**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3-1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2月18日

尊敬的刘**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查,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解释相关政策,依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执行。2012年10月份签订金德园新房购房合同,即交纳采暖费。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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