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2013年1月交的新房,是否应承担去年供暖费?
背景:2012年10月份与和平区金德园开发商签订的新房购房合同,2013年1月中旬放贷款、领钥匙交房、办房本,房本的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交房时开发商未提及取暖费问题。
现状:今年缴纳供暖费时,供热单位说要补缴去年供暖费及一年的滞纳金,理由是购房合同是去年签订的。
12月4日我提过一次咨询,12月6日和平供热23115500的也给我打过电话,说可以先缴纳今年的以免停暖,去年的再去找开发商协商,14日去宝鸡西道供热站缴纳采暖费,答复我依然要先交去年采暖费和滞纳金,现场给和平供热打电话,说此事的负责人不在,周一再联系。17日再联系供热站及和平供热,说应该先去找开发商和物业,联系物业物业不管,开发商售楼处已经撤了。
咨询:去年供暖费是否应该由我(业主)缴纳?假如有规定由我缴纳,那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提醒业主?这个事情该由哪个部门管?
金德园5号楼2705
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