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3-12-12

标题:前房主欠的暖气费该不该我们交?

尊敬的领导好:

我是南开区三潭路一户居民,在2007年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当时没有经验,忽视了暖气过户的问题,后才知这套房子已经欠了3年暖气费了,而且供热站登记的户主,并非卖我房子的户主。就是说这套房子第一任房主就欠暖气费了,现在供热站让我们交以前的暖气费。

我这边认同交我们买房以后的暖气费。以前的欠下的暖气费在以前应该有供热站追缴,而不是找我们交,责任不在于我们。

现在已经2013年冬天了,问题还没有解决。

望有关领导重视这个问题,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以下是南开区供热站的答复,结果我们并不满意=========

您好,留言收悉。经调查,该户自2004年至今欠费,不含当年度,累计欠费九年,采暖费欠费1.2万元,违约金4.3万元。

按供热合同规定,用热户变动时,就将其管理的供热设施使用状况和交费情况告知新用热户,并和新用热户共同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鉴于该用户情况,我站只能免去违约金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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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如下:答复中提到供热合同里面不是我们的名字,让供热站看看手中的合同是谁的名字,供热站自身没有做到很好的监管作用,过去的责任由他们去追究,而不是强加于我们的身上,不能欺负老百姓!!!!没有满意的答复,投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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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3-1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赵**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2月13日

尊敬的赵**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以补齐。
因此,您应与原房主协商解决将其拖欠热费补齐,然后一起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产权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若老用热户不予配合,建议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权益。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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