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黄** 提问时间:2013-12-12

标题:我们的暖气外管网建设费应该由个人负担吗?

我查到津政热办(1994)第35号及(2003)第337号文件,才明白:市内六个区的房管产和私产住宅的外管网建设费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筹集。而供热站和我玩文字游戏,说给我开具的是管网建设费发票,文件指的是外管网建设费。而35号文件第九条界定,距居民住宅楼墙外一米为外管网工程,住宅楼墙外一米分界点至住宅楼内的供热设施为室内供热工程。337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了外管网建设费仍按35号文件执行,而第二条的管网建设费之提法并不准确。不管按哪个文件说,管网建设费都不应该由我们居民个人负担,现在我们的单位都解散了,不存在了,谁来负担?是供热办?还是社会保障局?我们该找谁报销?还请市领导明示。

现在我们都奔70的人了,我们有生之年还能讨回我们垫付的福利待遇款项吗?是不是原来报销就报销了,我们补漏的就没人管了?

本来我们的养老金就低,现在又好几年没涨工资,我们垫付的钱又遥遥无期,无处追讨,造成我们生活困难,难以维续。是不是人一走茶就凉啊,谁来关心一下我们老职工的疾苦啊?再等下去也许原来的文件都废止了,那我们更没地方去讲理了。

恳求你们关心一下我们老职工的生活吧!这也是民生的大问题啊。拜托了!

工程处退休老职工 黄**

2013-12-10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1-0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2月12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具体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供热办文件(津价房地【2003】337号)《关于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热电补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2元的标准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缴纳57元,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缴纳;其余25元,属于房管产和私产的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筹集解决,属于单位自管产的由产权单位承担。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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