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晁**”网友:
您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31号文件规定,我市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规定: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规定: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在居住的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规定: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是《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近期照片;二是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三是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四是在津就业的应当提交就业证明;五是其他证明材料。
因您未留联系方式,故工作人员无法和您联系,请您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明年办理居住证相关手续。
河西区政府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