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由于您家已于9月20日交房,且《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管供热设施。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因此,您应全额缴纳采暖费。目前暂无按70%缴纳的规定。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