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住房补贴问题
同志您好:
我单位为全额事业单位,原有一名同志因组织调动调离本单位,调动时拒绝将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拿走,一直放在我单位。其调离前已在我单位全额领取了市财政发放的住房补贴(市财政是按照一定比例发放,余额部分由单位自筹)。现该同志已经从新调入后的单位退休,但近来一直要求我单位发放应由单位自筹部分住房补贴,请问,她这种要求是否合理?网上查询外地对于实行住房补贴后的职工调离都有明确规定,基本上实行分段计算,即调离后的差额补贴由调入单位解决。请问天津关于实行住房补贴后的调离原单位的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有什么政策?希望给予解答和明示。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