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3-12-04

标题:2013年1月交的新房,是否应承担去年供暖费?

背景:2012年10月份与和平区金德园开发商签订的新房购房合同,2013年1月放贷款、领钥匙交房。

现状:今年缴纳供暖费时,供热单位说要补缴去年供暖费,理由是购房合同是去年签订的。

咨询:去年供暖费是否应该缴纳?如缴纳是否应由我(购房方)承担?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3-0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2月5日

尊敬的刘**: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和平区供热办核查,已与您电话联系,2012年10月份签订金德园新房购房合同,依照条例规定执行。即交纳采暖费。条例规定:开发企业通知业主拿钥匙的时间为交供热费的时间。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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