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3-11-29

标题:违法收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河东十五经路附近的丰盛园一期物业私自单方面收取无固定车位业主每月30元的所谓“占地费”,已经违反了以上规定。

请尽快处理,保证业主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1-17 是否超时:否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2月4日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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