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仲裁委的决定一裁制没有救济途径,法院不能立案
本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天津仲裁正式申请仲裁,天津仲裁委受理案件并通知本人10月23日交证据材料,10月28号开庭审理,本人10月23日向仲裁委提出证据材料,后由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权,理由是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1本身合同不是原9月8日的合同,而是在对方欺骗胁迫下让原告签的字,2011年8月本人到公司,2011年9月8日本人签订一份正式的合同,2012年11月被告让原告考试并办理转正手续,不办理转正每个月发的工资不提高,转正前每个月发基本生活费2200元,转正后每个月发3750元基本生活费.合同明显做假 2 仲裁以合同约定的有纠纷到被告注册所在地申请仲裁,这条也没约定必须到苏州申请仲裁,天津分公司也有注册地并且本人在北京签订合同后来才知道他们是都拿回总部盖章3 合同中约定的原告是完成设计、施工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与原告实际情况完全不否本人有施用期并且有转正考试,本人和其他预算人员一样随意调查公司几百预算看有没有这样的临时工的合同, 4 劳动报酬约定原告实行月薪制,每月为2000元,与实际情况完全不否,一个2000月工资对于一个9年工作经验的预算人员市场上随意问一个人看有人做吗?并且没有一个公司会写2000月工资给我一年发15万工资的,并且也不会有任何公司可以随意发更多工资给员工,难道公司有那么好发2000一个月工资就可以非要给员工发四千 五千的5 社保金部分“甲方按B计划公积金制度向园区缴纳,其实原告的公积金在北京缴纳,因我在北京谈合同在天津工作等等以上完全违背事实并且和常理不符合的情况下,天津仲裁委就唯一看到仲裁纠纷在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下了一份决定书,也没写明救济途径,也没有写到期日前, 本人咨询很多专业人士,对天津仲裁的决定看不懂,本人于2013年11月18日到天津塘沽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看不懂天津仲裁的决定书,以未走完仲裁不予立案。难道天津仲裁委就是一裁制吗,不服决定我也没有其他办法吗?
以上事实如有诽谤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