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叶* 提问时间:2013-11-21

标题:对于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给出的二次鉴定结果存在异议

本人于2013年11月6日在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二次复工鉴定,在收到鉴定结果之后存有异议,复工鉴定执行的标准依据是“津劳局2003年71号文件”,其中在附件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该标准的十级第十三条为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而在本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中的核磁共振报告明确有左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和前交叉韧带损伤两条,且鉴定医生在做鉴定的时候没有为本人进行半月板和韧带的相关检查,随后本人在收到鉴定结果之后提出异议,但不知道应该向哪个部门进行反映。

还有本人在提交鉴定材料时一并提交了两份核磁共振片子,鉴定当天大夫要求我将片子留下,本以为会在下发鉴定结果的时候一起交还,但在今天向市劳鉴会索要时候,对方说并没有那两张片子。

附件中有我七月份核磁共振片子的检查报告单。

[附件1]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12-1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22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市复工鉴定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03】71号)的规定执行。

复工鉴定结束后,按规定留存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工鉴定申请表,除此之外市劳鉴办不留存申请人任何材料。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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