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3-11-12

标题:关于天津市政府令第三十二号[1991]是否还在有效执行?

你好:

我是一位还在休产假的产后妈妈,但产假即将到期,且产假结束后没人带孩子,上班困难。无意间发现“天津市政府令第三十二号[1991]”的第十二条是如下规定的:

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问题1:天津市政府令第三十二号[1991]是否还在执行?

问题2:如果上述政府令还在执行,是否单位必须批准呢?如果向单位提出申请后,单位不批准怎么办?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11-1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电话解答相关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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