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天津市政府令第三十二号[1991]是否还在有效执行?
你好:
我是一位还在休产假的产后妈妈,但产假即将到期,且产假结束后没人带孩子,上班困难。无意间发现“天津市政府令第三十二号[1991]”的第十二条是如下规定的:
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问题1:天津市政府令第三十二号[1991]是否还在执行?
问题2:如果上述政府令还在执行,是否单位必须批准呢?如果向单位提出申请后,单位不批准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