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艾* 提问时间:2013-11-12

标题:再问隔月入户抄表收费如何收费?

感谢燃气主管部门的热情回复,但我们对隔月入户抄表收费的具体计价方法仍不清楚。

我们这样理解文件对吗?即:2013年10月15日已抄表收费,下次应是2013年12月15日抄表收费,请问在2013年12月15日抄表收费时,是否对10月16日至11月30日期间使用的燃气仍按提价前的价格计价收费?而对12月1日至入户抄表当日期间使用的燃气按提价后的价格计价收费?如若是,我们是否应先行自己记录并届时向收费员主动提供10月16日至11月30日期间使用的燃气量值?

为了支持天津燃气,维护和谐,故敬请在百忙之中再次予以详细具体的明示和指点。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11-1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艾*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1月12日

尊敬的艾*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燃气集团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1、按市发改委价调[2013]1116号文件精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自2013年11月1日起每立方米由2.20元调整为2.40元。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卡表的用户,自2013年11月1日购买气量起执行调整后价格;对入户抄表用户,自2013年12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2、燃气集团的收费方式是先用气后收费,按市发改委调价文件规定,居民用户自2013年11月1日后用的天然气价格已是调整后的价格。

3、按照市发改委调价文件精神,燃气集团集中安排在2013年11月对2013年11月1日前(含部分11月份)的用气量按调整前的价格进行结算,2013年12月1日后入户抄表收费,按调整后的价格收费。

4、如因用户家中无人收费员未能入户收费的,请用户尽快在2013年11月30日前到所属收费站(服务站)交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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