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6号)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1、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2、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3、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4、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另外,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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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