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咨* 提问时间:2013-11-05

标题:锅炉使用证

我单位有一台进20年的2吨锅炉,使用证的公司名称目前已经注销,但是估计是由于质监部门没有与工商部门联网所以每年还是会去盖章。这种情况下是不是算无证锅炉?由于外环以外也不让申请锅炉了 所以单位在原证注销的情况下也就没有在办新的使用证。如果算无证使用锅炉的话会有什么样的处罚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3-11-12 是否超时: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情况将会及时反馈。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锅炉使用证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锅炉使用单位或使用地点变更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建议贵单位与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尽快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天津市质监局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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