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3-11-04

标题:供热面积问题

您好:我是津南区咸水沽育才里居民,我们房子已10多年,建筑面积68.92平米,我家房厅、厨房没有安装暖气,以前,是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集中供热办公室订的合同,合同日期是:2011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19日,计费面积是:38.93平米,可是,今年让我们去天津海润天通供热有限公司交费,计费面积是:49.76平米,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一:津南区人民政府供热合同是到2016年,难道合同就这样解除了吗?合理吗?

二:津南区人民政府供热合同是38.93平米,为什么海润天通是49.76平米,没有安装的能算平米吗?如果算一半平米

,为什么,10多年的房子都没有算平米,为什么今年就算平米呢,算平米,温度有什么规定?

我去过三次海润天通交费处,多的平米我们可以交费,但是,既然收费,就要有最低温度,至今没有回答我们。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1-1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孙**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1月7日

尊敬的孙**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经查,您所在小区原属于津南区供热办供热,后由海润天通公司接管。津南热办供热时采暖面积未计算阳台、厨房、厕所等位置面积。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第六条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综上规定,考虑您原有设计房屋部分房间未安装采暖设备,海润天通公司决定特殊部位按照50%面积计费。鉴于已进入供热期,且您室内属于串联供暖设施的原因,故无法补装或暂停供热,所以就您反映的问题,海润天通公司建议您在采暖季后,申请补装采暖设施或者整体暂停供热。如您仍有异议,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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