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宋** 提问时间:2013-11-04

标题:供热合同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我是四新里36门113号房主,我对城安热电公司供热管理二处第二营业所提供的供用热合同很有看法,这个供热合同就是典型的格式化的霸王条款。2009年冬季由于租户需要暖气我初装了暖气。由于单位效益不好,至今初装费还没报销。只使用了一冬,2010年12月租户退租,没人居住,不需要暖气,去办报停,因已进入11月,超过了9月30日不受理报停。室内暖气一直也没有放水,每次我去看房,暖气都是凉的。找了维修人员,只是摸了摸,没做处理。反正也不住人,就没有追究。

2011年12月2日,新租户反映暖气不热,虽然2010~2011我没使用暖气,暖气也不热,但我还是去供热站补缴了1836元的2010~2011年度暖气费,但供热站说还欠2011~2012的采暖费,我表示一次拿出近4000元有困难,容来年再交。本以为补缴了欠费,就可以继续供暖了。但在2012年1月4日供热站没和房主协商,营业部就通知维修站强停了暖气,造成租户自己买了电暖气取暖,拒交供暖费用。强停至今一直僵持,没有供暖。申请报停不受理,而一个月后,刚进入2012年几天就采取强停,到头来还要对2011~2012全额收费。合着我要交3年的采暖费实际只使用了一冬的暖气,(第一冬正常使用,第二年无人居住,我有房屋租赁合同为证,第三年初被强停)强停后还要缴纳20%的热损费/年和滞纳金,你说我心里能平衡吗?对这种霸王做法我极为不满:

1. 大多数老百姓对于冬季采暖都不会有长期打算,谁在还穿着短袖时就想到“三九”?往往是天气冷了才会想起该解决采暖问题了。而这时也就超过热电站规定的时限了。这种时限规定不考虑老百姓的冷暖,不考虑老百姓的实际问题,太不人性化了。

2. 供热站并不是没有能力解决少数住户报停或恢复供气的工作,为什么在供暖期就能够随时强停?只不过开关一个截门的事嘛。

3. 报停后还要收取20%的热损费不合理。暖气没入户哪来的损耗?外部管道的损耗为什么要让住户负担?在这里用户不是上帝,而是任人宰割的羔羊,是弱势群体。只要安装了暖气就算上了套,不管用不用都必须要交钱。

4. 我在2012年1~2月就找维修站质疑强停的问题,维修班长说是营业部通知强停的,并且维修班长还在值班记录上登记了我2010~2011缴费发票的号码。现在营业部却不承认,说是5月才强停的,要全额收取2011~2012的采暖费,拖着不缴还要收滞纳金。我要求供热站查找2012年1~2月的原始值班记录,供热站让我自己找证据。维修站说他们采暖期结束后,当年就汇总上交了,维修站不保存值班记录。我分析是因为维修是采暖期结束才上报。收费站按收到报表的日子输入计算机计算收费了。如果供热站不讲诚信、不提供原始记录,我到哪儿去得到证据?

5. 如果说9月30日后不办理报停,应继续按原合同履行,那就应该继续供热,当年还没到采暖期结束,不管温度是否达标,不管服务好坏,不管用户满意不满意,怎么就能认定我欠费呢?难道采暖费是预缴?再说如果取暖期结束后住户没交费,不是还要收住户滞纳金呢吗?所以2012年1月4日强停我的暖气根本没道理。供热站此举造成住租户拒交采暖费是起因。这个损失该谁买单?

请各位领导给评评理。

[附件1]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1-2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宋**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1月5日

尊敬的宋**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经查,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五条规定: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一般来说供热单位从每年的10月份开始,对供热管网及供热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和水利平衡调试等工作,这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外,供热系统是一个封闭运行的系统,如果在供热单位对管网和供热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和调试期间暂停和恢复用热,是会影响到整体供热工作的。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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