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3-11-01

标题:请问交房后前两年必须得交暖气费是吗

我是开发区万通新城国际的业主,08年领取的房钥匙,交房的时候交了08年的暖气费(开发商让交的),一直未装修未入住,最近想入住,去热力交13年暖气费的时候,热力告知交房后前两年不允许报停,必须得交暖气费,我们欠缴09年的暖气费2000多,滞纳金2000多,需要先交清。自08年交房后到现在没有任何单位通知我们前两年必须得交暖气费,并按天加收滞纳金,从来没有收到过任何通知,哪怕电话通知或房屋门口张贴通知等等,现在被告知有欠缴的暖气费和滞纳金,这种做法符合相关规定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11-0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管供热设施。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是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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