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3-10-30

标题:原天津凯悦员工停发工资两个月

我系原天津凯悦酒店职工家属,原凯悦酒店在职员工于2008年秋因酒店装修,被通知停岗,停岗期间享受一定工资和五险一金,签有协议。但自今年10月份突然停止发放工资至今。全体员工不知原因,也未得到任何通知,主动打电话给第一饭店有限公司,无人接听。请领导给予关注,解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10-3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监察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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