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郭** 提问时间:2013-10-28

标题:供热问题

我在西青,精武镇,瑞安里买了一套房子,今年住人。去交暖气费,缴费人员说过了9月30就不给办理了,不能供热了。请问市里有这样的文件规定吗?我属天津宝胜热能投资有限公司供热。能否帮我解决一下今年的取暖问题。谢谢有关领导。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12-2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郭**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0月30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具体情况回复如下:办理恢复供热事宜应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用热户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向所属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一份。办理手续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用户本人出具的委托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申请暂停用热,用户到所属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各执一份。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用热户暂停供热期间,每个供热期需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一般来说供热单位从每年的10月份开始,对供热管网及供热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和水利平衡调试等工作,这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外,供热系统是一个封闭运行的系统,如果在供热单位对管网和供热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和调试期间暂停和恢复用热,是会影响到整体供热工作的。鉴于以上原因,您在申请办理暂停或恢复供热时,应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办理相关手续。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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