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3-10-28

标题:生育津贴

我是天津市的户口,之前在单位一直交各种保险,包括生育险,我于2012年2月生孩子,之后开始休产假期。生孩子后,我一直在家看孩子,也不再回到单位上班,并于2012年10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发现,自我休产假期后,单位没有给任何工资,仅给我交了2-6月份各种保险(即产假期间),而之后各种保险也不交。

我是晚育,生育津贴应该有三个月多,但我至今也没有得到一分钱,问单位,单位说让我自己个人去办理,请问这合法吗?

后来我也忙于看孩子,也忘记这事,今天才想起来这个事,现在想知道,我能补办这个生育津贴吗?是单位去办还是个人去办?要是让单位去办,我已和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10-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或到监察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监察的时效为2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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