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是否仍有效?
请问婴儿身体较弱是否仍然可依据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第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申请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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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婴儿身体较弱是否仍然可依据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第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申请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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