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3-10-27

标题:《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是否仍有效?

请问婴儿身体较弱是否仍然可依据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第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申请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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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10-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电话解答相关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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