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们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读,现就工程验收相关事宜回复如下。
1.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竣工验收。对住宅工程,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要遵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的各项规定,对建筑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