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3-10-25

标题:持唐山市《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无法享受晚育待遇

您好,我1983年10月份出生,从08年10月份开始一直在天津工作。2012年9月份结婚,不久就怀孕,因我和爱人都是河北省人,故在唐山老家办理的准生证(唐山的准生证叫《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编号为冀唐(06)0168941号,当时我和我对象分别提交了初婚初育证明,才给办下来的)。12年11月21日,我本人到塘沽社保办理了妊娠登记(编号:M071211210213)。13年7月6日在三中心顺产得子。目前已经正式回公司上班,申报生育津贴。

按照天津社保的政策,申报生育津贴需要提交《独生子女证》,目的是证明晚育,否则无法享受晚育的30天津贴。而我老家农村的政策,需要先给孩子上户口然后上环,之后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而给孩子上户口需要到孩子半岁左右才能办妥,上环也要求孩子出生后半岁才给上。所以我现在根本没办法办理到独生子女证。

而我通过朋友了解,唐山社保根本不需要独生子女证就直接享受晚育待遇了,因为准生证上已经明确叫做《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所以特向贵处求助,能否通融一下,因我当时对初婚初育证明进行了拍摄留存,是否可以依据这些材料就可以享受晚育待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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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10-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电话解答相关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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