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3-10-24

标题:一封辞职信扼杀了我六年工龄

我要王**,今年50岁。我于1982年5月至1988年2月在天津市无线电元件二十厂工作,后于1988年2月到天津银行工作,上班一周后,天津银行让我到原单位办理辞职才能把档案转到天津银行。但此辞职信对于我退休后的生活影响,我当时全然不知,也没有人对我做任何解释。现劳动局告知有辞职信就不能算工龄,这个损失是谁造成的?我想问问政府,为什么改革开放三十年,一个条文把我为社会做过六年贡献拒之门外,过去这些条条框框对当今还适用吗?是不是有失公平?辞职信只能说明我辞掉了以前的工作,并不能把我为社会做过贡献这一段历史也一同抹杀,这与党的十八大精神是不相符的,更与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工会领导换届大会上的讲话“竭诚为群众职工服务,维护职工群众权益。劳动最伟大,劳动最崇高。通过劳动来创造更加美好生活”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在当前走群众路线的大形势下,也该回归理性,以事实为本了吧。试问我的中国梦将如何实现?请政府为我做主!

(特别注明:本人于2013年6月中旬就上述焦点问题咨询天津市人事局接待人员,工作人员也认为这个确实不合理,没有以人为本。)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10-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市自1993年1月1日起实行城镇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对于职工在1992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进行工龄审定,经审定为连续工龄的,可以作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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